timi天美传孟若羽

规章制度

实验中心与人合作的协议草案(承包、协作、服务等几种方式,内有明确的责任、贡献等级、署名权和知识产权分配预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9-28
字号:+-14

  实验中心要求任何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科室、课题组或导师个人,在合作课题之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入室前),选择下列协议草案(分别为承包、协作、服务和研究生培养合同)之一或二(有研究生加入的情形),由代表甲乙双方的合作方负责人和实验中心主任分别签字(一式二份)、盖章(如合作方负责人不是科主任则需科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生效。以后的合作必须严格按协议执行。对协议有变更、补充和附加说明的也需要在一开始由双方协商确定。

  实验中心对合作方课题实验部分的整体承接和实施方案(承包协议草案)

  合作方:timi天美传孟若羽 科/ 医院 科

  承接方:timi天美传孟若羽实验中心

  第一条 主要内容

  1、 课题名称(合作方):

  2、 课题来源(合作方):

  3、 参加人员(合作方):

  4、 参加人员(实验中心):

  第二条 具体方案

  1、 研究目的(合作方):

  2、 总体方案(合作方):

  3、 技术路线(实验中心):

  4、 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设计草案:

  第三条 双方责任

  1、 课题立项、总体方案、全部资金(包括实验费用、医院管理费和实验中心参与人员的劳务费)、合格的样品和。。。由合作方提供,而且除了劳务费都要求在实验开始前到位。

  2、 实验中心作为课题执行方,负责实验方法的设计和实验内容的完成,提供完整的实验记录、全部结果和实验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四条 双方权利

  1、 合作方拥有发表权(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实验记录检查权、课题内容变更最终决定权、专利权、滚动出的下一个基金申报权、奖励申报权、课题完成后的样品所有权和费用审核权。

  2、 实验中心拥有联合发表权(第二、三作者)、由实验中心人员做出创新技术和重大发现时的发表权(第一作者)、被致谢权、在研期间样品管理权、专利和奖励共享权。

  3、 实验中心在技术上有创新或改进者有权单独成文(第一作者),实验中心拥有专利和技术奖励申报权。

  第五条 费用支付

  1、 实验中心提出最初实验费用预算和追加预算,并在阶段小结和最终结题时提供实际消耗清单、价目和收据复印件。

  2、 合作方应在协议签署后2周内支付最初实验费用预算的全部(定额内部支票)。

  3、 根据实验进展,如需要追加实验经费,实验中心应提前1月通知合作方并告知详细理由。

  4、 对于追加经费,合作方应在接到实验中心通知后1月内做出决定——按需要全部追加、减少实验内容部分追加或终止实验而不追加。

  第六条 合作期限

  1、 合作方支付最初的实验费用预算全部到位之日作为项目的实际开始实施日期。双方从签署本协议到项目实际开始实施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2、 如经费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则视为合作取消或终止,所造成的损失由合作方承担。实验中心在未征得合作方同意时无权自行继续实施课题,并且在合作期间和知识产权保护期内负有保护课题资料不流失给第三方的责任。

  3、 全部实验费用预算到位和第一批标本收到起1个月内如实验中心未能按计划开始实验、中途无故停止实验或未能按计划完成实验,实验中心必须提供理由。如理由不能被合作方接受,实验中心必须退还合作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争议

  1、 合作双方应尽力完成自己责任范围的工作,不得推委。但如遇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拖延或终止不在此例。结束时需经双方共同验收认可。

  2、 在合作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单方终止协议。如双方发生任何争议以本协议为依据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院科研管理部门投诉;

  3、 如主要责任人长期出国或离职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另一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更改协议。

  协议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含附录(附录1为课题标书,附录2为实验中心负责的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设计草案)。未尽事宜,双方在协议原则下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合作方(章):

  责任人(签字):

  承接方(章):

  责任人(签字):

  201X年 月

  实验中心与人同等合作的协议草案

  合作方:timi天美传孟若羽 科/ 医院 科

  承接方:timi天美传孟若羽实验中心

  第一条 主要内容

  1、 课题名称(双方):

  2、 课题来源(双方):

  3、 参加人员(合作方):

  4、 参加人员(实验中心):

  第二条 具体方案

  1、 研究目的(双方):

  2、 总体方案(双方):

  3、 技术路线(双方):

  4、 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双方):

  第三条 双方责任

  1、 课题立项、申请基金和总体方案由双方共同承担。

  2、 全部资金(包括实验费用、医院管理费和课题参与人员的劳务费)、合格的样品和由基金负责人提供,要求在实验开始前到位。

  3、 实验方案的设计和实验方法的选择由双方共同讨论决定。

  3、 实验内容由双方分配,共同完成,互相监督保证其真实可靠。

  4、 实验中心负责实验方法的最终审核

  5、 双方对各自的研究提供完整的实验记录、全部结果和实验报告并无保留地提供给对方。

  6、 双方对实验结果的分析应在充分讨论后共同完成,达成共识。不得断章取义地提取部分结果,不通告对方而发布和发表各自的结论。

  第四条 双方权利

  1、 双方拥有同等的发表权(视贡献大小而定——见本条3、4)、实验记录检查权、专利权、奖励拥有权和滚动出的下一个基金申报权。

  2、 课题双方所有参加者均为作者,双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拥有被致谢权(起关键作用并征得本人同意,可列入作者)

  3、 提出创新观点或做出重大发现者拥有第一篇论著和总结性论著发表权(第一作者)、会议报告权,其所属单位的领导为通讯作者。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第一单位作者并拥有专利和奖励申报权。

  4、 在技术上有创新或改进者有权单独成文(第一作者),其所属单位的领导为通讯作者,其所属单位拥有专利和技术奖励申报权。

  5、 课题负责人拥有费用审核权和会议报告权。

  6、 实验中心拥有在研期间和课题完成后X年内的样品管理权。样品所有权和课题完成后X年后的样品管理权为提供者所有。

  第五条 合作经费的分配

  1、 预实验经费:由实验中心与合作方各出50%,在预实验基础上实验中心提出实验费用预算。

  2、 合作方独立获得的资金:由合作方支配。对实验中心提出的实验费用预算,合作方认可后分阶段支付,首期不得少于全部预算的50%。根据实验进展需要追加实验经费,实验中心应提前1月通知合作方并告知详细理由。

  3、 实验中心与合作方联合申报获得的资金:按标书方案执行。对于实验材料费,合作方应全部转给实验中心(定额内部支票)。

  第六条 合作期限

  1、 合作双方支付的预实验经费到位之日作为项目的实际开始实施日期。双方从签署本协议到项目实际开始实施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2、 如首期经费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则视为合作取消或终止,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方承担,另一方只负责提供此前的预实验结果记录。此后另一方自出经费完成的后期工作,对方无权要求提供实验结果(但报告或发表后期工作时必须致谢前期合作伙伴)。

  3、 全部实验费用预算到位和第一批标本收到起1个月内如实验中心未能按计划开始实验,实验中心必须提供理由。如理由不能被合作方接受,实验中心必须退还合作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争议

  1、 合作双方应尽力完成自己责任范围的工作,不得推委。但如遇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拖延或终止不在此例。结束时需经双方共同验收认可。

  2、 在合作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单方终止协议,如双方发生任何争议以本协议为依据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院科研管理部门投诉;如主要责任人长期出国或离职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另一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更改协议。

  协议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含附录(附录1为课题标书,附录2为实验中心负责的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设计草案)。未尽事宜,双方在协议原则下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合作方(章):

  责任人(签字):

  承接方(章):

  责任人(签字):

  201X年 月 日

  实验中心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协议草案

  合作方:timi天美传孟若羽 科/ 医院 科

  承接方:timi天美传孟若羽实验中心

  第一条 主要内容

  实验中心提供一系列单项服务及成套技术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条 具体服务项目(可添加)

  1、 DNA提取

  2、 RNA提取

  3、 EBV转化淋巴细胞培养和保存

  4、 细胞总蛋白质粗提取

  5、 PCR和RT-PCR

  6、 SOUTHERN杂交

  7、 NORTHERN杂交

  8、 WESTERN杂交

  9、 引物设计

  10、 其他生物信息学服务

  第三条 双方责任

  1、 合作方提供合格的样品。

  2、 实验中心提供合格的服务。

  第四条 双方权利

  1、 知识产权全部归合作方。

  2、 实验中心保留由该服务产出的研究生论文、发表和会议报告的致谢权。

  第五条 合作费用支付

  1、按实验中心列出的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加急另收服务项目的50%。

  2、特殊服务按实际消耗+技术服务收费。加急另收服务项目的50%。

  第六条 期限

  1、 预交整批经费的合作方,开始日期为合格的标本收到之日。实验中心须按项目规定时限完成。

  2、 未预交经费的合作方,开始日期为费用和合格的标本收到之日。实验中心须按项目规定时限完成。

  第七条 争议

  1、 收取标本时双方确认是否合格。对不完全合格的样品,实验中心可拒绝。在合作方坚持尝试的情况下,实验中心不保证出结果且费用照收。

  2、 实验中心超出规定时限完成服务,不收费,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3、 实验中心未完成服务,或损失合格标本,加倍退还费用。

  协议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在协议原则下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合作方(章):

  责任人(签字):

  201X年 月 日

  承接方(章):

  责任人(签字):

  200X年 月 日


相关科室 | 相关医生 | 相关文章 | 相关咨询 | 相关视频 | 相关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