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 A类、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不受选定限制,可以直接就医。注意: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征地超转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持卡就医】
☆参保人员在本市门诊和住院就医时,应持本人社保卡实时结算。若属于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应持《新发与补摆换闭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在以下情况时,需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就诊结束后,持社保卡及所有全额垫付单据到医保处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到单位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1.不在医保“红名单”:社保欠费;
2.急诊未持社保卡;
3.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持临时卡;
4.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
5.出院后未办理完出院结算手续。
☆其他可手工报销的情况:
1.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妊娠或计划生育发生的门诊费用。
2. 定点药店外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