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i天美传孟若羽

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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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课题管理,推进医院的科研工作,根据国家、各部委及北京市等行政部门制定的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教职工承担国家、部、委、市、校科研课题管理机构以及医院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研究任务,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家、部、委、市科研课题管理机构有各自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医院科研课题管理原则

  (一)研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卫生保健是医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服务于医院的改革、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和医疗水平不断进步。

  (二)鼓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争取获得国家、部、委、市科研课题的立项。

  (叁)鼓励青年医师申报青年科学基金及各类人才基金。

  (四)设立院归国人员启动基金及院青年启动基金,鼓励院科研基金受资助者申报各类国家、部、委、市、校级科研课题。

  (五)课题研究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科研处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及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课题立项等事项。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立项科研课题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部、委、市、校主管机构设立的研究基金。

  (二)全国性一级学会组织立项的课题。

  (叁)timi天美传孟若羽科研基金。

  (四)横向协作科研课题。

  第六条 科研课题申报由科研处组织、落实:

  (一)院外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由科研处根据申报指南通知动员。各科室依据通知精神组织课题申报。

  (二)院科研基金申报由科研处发申报通知。各科室依据通知精神组织课题申报。

  第七条 科研课题申报要求:

  (一)科研课题申报者必须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

  (二)申报科研课题按文件规定的内容、形式、份数,在规定的日期内填报申报表,经科室同意签字后,统一交科研处。

  第八条 科研课题立项评审:

  (一)申请立项各类科研课题报科研处初审;申报课题无名额与条件限制的,科研处初审合格后盖章上报。

  (二)申报课题有名额限制的,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申报课题;院科研基金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按赞成票数超过叁分之二者确定为立项课题。

  第九条 科研课题立项后,医院为其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课题组成员所在科室应予以支持,统筹安排工作,确保科研课题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

  第十条 课题研究实行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课题立项申报的研究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做好开题、结题等课题研究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已批准立项课题原则上不得更改研究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终止课题研究的,须由课题组提交请示,经课题负责人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课题批准立项机构批准。

第三章 课题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科研课题均列入医院科研计划,医院对各类科研课题统一实行科研处、课题负责人所在科室、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主持课题研究,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与信息等资源,协调各方面事物,组织课题研究,确保课题研究按计划执行并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及成员所在科室应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财力和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科研处对课题研究实行全程管理。课题研究过程管理的基本内容是监控研究方向与研究进度,基本方式是咨询与检查。科研处应当经常向课题负责人问询,以掌握课题研究情况。科研处对各类课题研究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负责人必须在检查时向科研处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科研处汇总检查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科研课题研究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报请医院学术委员会批准,中止或撤消其研究课题,并追回所用经费: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课题;

  (二) 自行中止研究的课题;

  (三) 拒不接受检查的课题;

第四章 课题结题

  第十七条 凡列入医院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须对其研究进行结题。医院立项课题由科研处组织结题鉴定,院外立项课题按批准立项机构的规定进行结题鉴定。

  第十八条 课题结题鉴定的准备工作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科室负责。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结题方式、时间、地点及接待工作方案,其方案经与科研处商定后实施;

  (二)提供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书、课题研究报告、产物、着作、论文及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院科研课题结题鉴定由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组成专家组鉴定。

  第二十条 结题鉴定的内容与标准

  (一)被鉴定课题成果观点的正确性、材料的真实性、研究方法的可靠性以及成果的创造性与学术价值;

  (二)被鉴定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

  (叁)被鉴定课题成果中存在的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四)鉴定结论意见,或者为通过鉴定,同意结题;或者为作必要的调整后结题;或者为不能通过鉴定,不同意结题。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与网络鉴定两种方式。 经结题鉴定组鉴定为同意结题者,由科研处复核后填写鉴定意见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结论为不同意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应根据鉴定专家组的意见制订继续研究的工作方案,待研究成果达到预期结果后重新申请结题鉴定。继续研究工作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课题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研究材料统一由科研处立卷归档。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课题研究全部材料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将原始资料移交院档案室。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档案材料包括课题申报表、批准立项文件、课题研究任务书、协议书、论文原件或复印件、研究样本、课题研究中期报告书、结题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著作、成果获奖文件、成果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经费结算表等。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获得院外奖励的,课题负责人应在批准文件下发1个月内将批准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报科研处存档,科研处将原始资料移交院档案室。

第六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来源

  (一)院外立项科研课题批准机构下达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院科研基金课题经费在医院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经费,包括院外课题管理机构下达的经费与医院匹配资助的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结转。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经费管理,并于课题结题前到财务处办理课题经费报销手续。

  课题经费报销由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蒙混通过结题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的课题,一经发现,由科研处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撤销其鉴定结论,追回全部经费,并报请医院及课题立项批准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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