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科技部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对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国务院对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timi天美传孟若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timi天美传孟若羽采购论证管理办法》、《timi天美传孟若羽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timi天美传孟若羽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timi天美传孟若羽合同管理办法》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物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或成果推广等科研项目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叁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院内匹配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经费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并由对方筹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叁)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国际及港、澳、台合作科研经费、社会捐赠科研经费和其他未归入纵、横向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与财务处、审计室互相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包括科研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财务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其他科研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第七条 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科研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与院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和工程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与项目研究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 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医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任务间接相关的费用等。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收入管理
第十条 凡以timi天美传孟若羽的名义或timi天美传孟若羽工作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或预算开支。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科研经费账号。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一般实行先到款后开收据或发票。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务收款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款。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批复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用于项目研究及相关科研活动,严禁超预算、超标准开支。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纵向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院内的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支付受试者的费用作材料费列支,但必须附上详细说明及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的名单。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注册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出差开会,需附上会议通知。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出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出国、出境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国批件,且使用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除外),特殊情况者需要出具详细说明。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费需要附上出版方要求支付版面费的通知。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通讯、邮寄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在该预算科目列支。
9、人员费:主要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经费中只能支付给参加项目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研究生与博士后人员。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费用。
(2)纵向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列支严格按上级批复的预算和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横向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的人员费用执行。
(3)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支出时,要填写医院制定的统一表格,经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审批,由财务处直接汇入其银行账户。人员费要据实列支,并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税。
10、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相关直接支出,要在申请预算时明确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按照财政部和科技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包括医院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核定比例,间接费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1、间接成本: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医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的费用。
2、管理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医院对项目的管理补助支出。管理费的核算、支出办法另行规定。
(1)纵向科研经费:国家、部委、省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部委、省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管理费列支比例的,按经费到账金额5%列支管理费,用于补充医院的公共管理和支撑支出。
(2)横向科研经费:按到账金额的10%列支管理费。
3、绩效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医院和项目负责人为提高项目组成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要据实列支,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税。
(1)纵向项目经费中的绩效支出按国家规定执行。
(2)横向项目经费中的绩效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
4、其他费用: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转
第十五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报表,并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决算报表须经财务处、科研处、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科研处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通知后,确认结题。
第十七条 结题后,无结余经费的项目,由财务处配合科研处进行经费本销户处理。有结余经费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若无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经科研处确认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经费结转申请,科研处审批确认后交财务处执行;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必须用于科研相关支出。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除管理费外的所有科目的支出,各科目支出比例及要求按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科研处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主管院领导监督项目组按照合同和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协调科研处和财务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结题后,纵向科研经费须根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审计室或中介机构进行科研经费结题财务验收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由于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如有相关新政策和办法出台,与本办法相冲突者,以国家最新政策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