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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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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000年9月19日经第八次(总第424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调整教职员工和学生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商标权,如学校和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等;

  (叁)着作权及其邻接权,如各种专着、教材、辞书、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做出的工程设计、产物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摄影、录像及艺术表演等;

  (四)名称专用权,主要指学校所拥有的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

  (五)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如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和集成电路布图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是指学校的在编人员、在校从事研究与学习的客座教授、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对兼职教授、进修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按 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协议约束。

  第四条 本规定适于北京大学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部),统一负责全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一位负责人(如主管科研的主任)兼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处理日常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完成上级知识产权领导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

  (二)在校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叁)组织校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育、普及和宣传;

  (四)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获得、登记、注册和评估等;

  (五)应用成果和专利技术许可贸易的组织管理和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审核、签订与管理;

  (六)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执行国家、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北京大学,个人无权私自处理。专利成果归属按照《北京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九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物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学校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由学校持有。

  第十一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事先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进修和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和学生,参与本校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本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由学校持有。

  第十三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和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由学校持有。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之前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减少重复研究,并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订立保密协议给予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经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以学校的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时,必须签署书面合同,并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时,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条 我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参加会议和科技展览等,要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研究人员必须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手稿、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按照科技档案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 建议教职员工和学生对计算机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本人利益。

  第二十三条 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获得专利权等的奖励见《北京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校标图案及其他标志均为北京大学无形资产,教职员工及学生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利益和荣誉。以北京大学名义对外进行各种活动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权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地处分,对无权处理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民法、刑法的有关条款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造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和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应追究其责任,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违反本规定,泄露本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许可学校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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