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
1.生育医疗费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绝育后复通发生的手术治疗费用。
二、门诊就医
1.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妊娠产前检查及门诊计划生育手术时,需建我院“就诊卡”进行挂号、诊疗及交费。
2.全额缴纳医疗费用,并保存好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交单位,由单位向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叁、住院就医
1.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员缴纳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2.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出具《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同时交部分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住院期间的婴儿费、超标床位费、患者要求的另外收取费用的项目或药品患者自费。
4.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