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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相关政策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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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凡注明“费用需由个人负担50%”的药品,个人先负担50%;凡注明“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凡注明“适”字的药品,必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

  二、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个人负担8%;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30%。一次性使用腔内缝合器、吻合器只限消化道恶性肿瘤切除和肺叶切除使用报销。

  叁、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最高标准如下:

  1.心脏起搏器:单腔每套25200元、双腔及叁腔每套32400元、临时每套108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3.人工晶体每个1215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9000元、人工骨股头每套5940元;

  5.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报32400元;

  6.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最高费用标准为32400元。

  四、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超医保适应症限制用药等,个人全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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