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对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照职责或者经院长另行授权的职能处室、临床医技科室(以下统称部门)和个人对外签订合同时,不得超越职责权限或者委托权限。
未经院长特别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对方当事人应与我院主体资格对等,严禁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如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直接或假借法人名义与医院签订经济合同,总公司对其另有授权及主管院领导对此专门批准除外。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负责起草、审查、审计、审核、批准签订合同的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认真负责,维护医院的最大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七条 承担起草合同的部门、以及院长另行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合同起草人)在起草合同前,应当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以下情况: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合同标的涉及的经营权或者其他资质证明;
(叁)合同标的涉及的行政许可证明;
(四)资金信誉状况;
(五)其他履行合同的所应具备的能力。
对方当事人的以上情况存在瑕疵以至缺陷的,在不能保证医院经济安全的情况下,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八条 国家主管机关制定有合同范本的,参照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无合同范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起草合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对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要求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物廉洁购销合同》的,应按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起草人在与对方当事人草拟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我院支付价款的,应采取后付款、分期付款、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留下5%—10%比例的尾款(如新建工程或修缮工程)等方法。除财政直接支付外,特殊情况需一次性提前付款的,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根据需要,合同起草人可以提出以给付定金的方式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叁)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四)对于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等的统称)的内容,如果约定全部属于对方当事人,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采取招标或院内论证的项目,合同条款不得与标书或院内论证文件相抵触。
(六)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类的合同,应当将“以医院审计办公室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
(七)以两个以上国家文字起草的合同,应当注明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并适用我国法律。如果约定以外文合同文本为准,或适用他国法律,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八)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协商不成时,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确定西城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约定以其他方式处理纠纷,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九)合同应于事前签订。
(十)涉及信息保密问题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息保密条款。
(十一)临床研究合同涉及不良事件责任的,应当注明“当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时,申办者将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二)意向协议应提前明确各方经费分配比例。如果不能提前明确,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十叁)合同非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时,需双方在修改处盖章签字。
第十条 依照职责应当由职能处室起草的合同,职能处室不得委托临床医技科室代为起草。
第十一条 完成合同起草后,合同起草人应当填写医院统一印制的《timi天美传孟若羽合同阅办单》(以下称阅办单,格式见附件一),一份合同对应一份阅办单,按照先横后纵的顺序交由阅办单列明的部门审查、审计、审核和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
避免院外人员完成合同转签流程。
各部门审查、审计、审核合同的意见反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叁个工作日。草拟的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对草拟的合同无异议的,应当在阅办单上签署“同意”字样和审查、审计、审核人姓名及签字日期。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合同在签订前经过医院法律事务室或者医院聘用的法律顾问(以下统称法律事务室)审核。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室依据相关法律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在《timi天美传孟若羽合同阅办单》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合同起草人申请审核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拟的合同文本;
(二)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叁)标书(未经招标程序的不做此项要求);
(四)行政许可证明(不需行政许可的不做此项要求);
(五)符合流程的《timi天美传孟若羽合同阅办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室对送审合同没有不同意见的,在《timi天美传孟若羽合同阅办单》上签署“本协议一式X份”字样和审核人姓名。
法律事务室对送审合同提出修改意见的,合同起草人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商议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应当再次交由法律事务室签署审核意见。
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修改或者同意部分修改合同的,合同起草人商法律事务室如何处理,由法律事务室签署审核意见后,合同起草人报请院长决定。
第四章 合同的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办公室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实行合同全过程审计。实行全过程跟踪的工程项目合同由审计办公室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合同起草过程中,当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提及的需要主管院领导批准的事项时,合同起草人应提供《timi天美传孟若羽合同特殊事项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与合同一同送审计办公室。
第十九条 合同起草人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合同:提供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或院内采购论证的会议纪要,或市场调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等送审资料。
(二)建筑安装及修缮工程合同: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合同按照审计机构要求报送;院内零星修缮工程合同,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院内采购论证的会议纪要等送审资料。
(叁)对外投资合同:提供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专门咨询机构咨询的材料,以非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合同,应提供资产评估资料等送审资料。
(四)涉外合同:提供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价、保险、采用的国际管理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为了节约科室的送审时间,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合同起草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送审方式:
(一)网上方式。合同起草人在送审纸质资料前,将草拟的合同电子版等相关资料通过邮箱发至审计办公室,进行电子版审计。审计办公室会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审计意见。对审计意见如有疑问,合同起草人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计办公室进行沟通。沟通无异议后可送审纸质版,此方式可提高送审效率。
(二)纸质方式。合同起草人将草拟的合同纸质版等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计为送达审计,合同起草人应按审计室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的送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办公室完成合同审计后,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并提供指导性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查出被审计部门及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审计办公室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授权,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四条 经过院长批准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timi天美传孟若羽”印章或者“北京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印章(以下称法人印章)方为有效,可以不加盖院长人名章。
不得使用部门公章或者个人人名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加盖法人印章时,合同起草人必须向院长办公室报备符合要求的《timi天美传孟若羽合同阅办单》,否则不得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六条 合同加盖院章的同时,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七条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份数。医院执有的合同一式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合同起草人、合同执行部门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起草人应当确定本部门(科室)工作人员作为合同执行人,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起草人是院长另行指定的,由院长指定合同执行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合同执行人应当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主管副院长报告,不得因未及时妥善处理给医院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将履行合同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及时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原合同的起草、签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院长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登记、编号、盖章、归档。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医院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减少医院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当首先选择与对方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合同纠纷。需要时,可以邀请法律事务室参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和解协议书。
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 采取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合同纠纷的,院长可以委托合同执行部门人员和法律事务室人员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代理人,依照委托权限参加仲裁或者诉讼。
第三十七条 处理纠纷后产生的法律文书正本,由合同执行部门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
第七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并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需要医院支付款项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执行进度情况的检查;对形成医院收入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核对工作;对需要现场跟踪才能确定工作量和实物量的经济业务,应当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未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的,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审查、审计、审核、审批而未报送的,未经医院领导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经济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医院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在院长办公室。
timi天美传孟若羽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