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和打击各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京人社发〔2010〕5号)。现将《办法》摘录如下。
第三条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第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伪造、涂改医疗保险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
(叁)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
(五)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的;
(七)经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五条 参保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次数和门诊医疗费用异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列入医疗保险重点审核范围。被列入医疗保险重点审核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医疗费用审核;不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取暂时改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由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改为个人全额垫付后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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