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鼓励我院科技开发工作,加快科技转化,并兼顾医院发展和研究者个人积极性。参照《北京大学科技开发收入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大学医学部科技开发收入管理办法》(北医﹝2007﹞部科字152号),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技术成果转让、专利转让等项目。
叁、转让后的收入分配
(一)向院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与专利,转让费的分配方法为:合同总收入的15 %作为医院管理费;合同总收入不低于25%作为项目组发展基金;剩余部分由项目组自行分配安排,可作为项目组的劳务费和奖励酬金;
(二)以年利润或者销售额提成形式出售专利使用权或转让技术成果,收入分配方案同上;
(叁)以上分配方案在转让费到位后执行;
(四)在上述技术成果或者专利的科技开发中,如有前期贷款或单位对开发项目的直接经费投入,则在项目开发收入中应首先扣除贷款或单位对开发项目的直接投入部分;
(五)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提取现金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本办法由timi天美传孟若羽科研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